若由于承租人未能及时缴纳房租,导致我们不得不采取锁门措施以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对于出租方还是承租方来说,都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此时,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起应缴的房租费用。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严格遵守合约条款,尽职尽责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承租方拒绝向出租人支付相关的房租费用,这无疑是导致合同无法达成预期效果的重要原因,因此也被视为违约行为。
作为有权提出异议的出租方,他们可以选择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尽快支付所欠的房屋租金。
在面对可能出现的争议时,出租方自然能够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合法权。
然而,在租赁合同并未正式解约之前,如果他们采取过于激烈的手段,例如私自将门面处大门上锁,这其实已经违背了出租方依照合同应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并且保证房屋始终处于可供使用状态的义务。
因此,当涉及到锁门之后所造成的房租损失问题时,双方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根据平等公正的原则,这类损失应由双方坦诚承担。《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