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规则的明文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被视为是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在他们进行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获得法定代理人的明确同意和事后追认才能生效。
然而,对于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该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水平相匹配的民事法律行为,他们亦可以自行实施而无需得到他人的额外支持。
九岁的小明利用自己的零花钱去购买玩具的这一行为,显然符合他的年龄和智力程度,属于可独立实行且不涉及到他人权益的范畴。
因此,这个行为应当被视为合法有效的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