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量刑不起诉的,必须具备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特征,且依据刑法规范无需执行刑罚或者已获免刑。
其具体情况可归纳以下要点: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身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若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情形下,然而先前在国外已经接受过刑事制裁;
其次,犯罪嫌疑人兼具聋哑残疾或者盲人特质;
第三,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超过适宜程度或是紧急避险超越必备范围,且给社会带来不当危害进一步诱发犯罪行为的;
此外,还包括为犯罪活动准备必要工具以及形成有利条件的情形;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终结或者主动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亦在此列;
最后,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那些主要负责协助或次要职责的嫌疑人均应考虑适用这一措施。
另外还有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者;
以自首或在自首后表现出良好立功行为者;
犯罪情节轻微却自首,或者犯罪严重却有突出立功表现者等也适用于此种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