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劳务派遣员工有权利同用人单位协商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而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如果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缔结新的劳动合同,除了当劳动者明确表示愿意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外,都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首先,是指劳动者在当前从事的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了十年以上的时间;
其次,在用人单位最初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后再次制定新的劳动合同的过程当中,如果劳动者在这个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达到了十年并且其法定退休年龄尚未来临,甚至不满十年;
最后,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劳动者没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那么他们在合同期满后可有权请求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