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实践过程中遭遇企业不积极配合之现象,劳动者可自行搜集并整理必要的资料,前往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统筹区域内负责社会保险事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至二款明确规定,当员工发生工伤或职业危害情形,或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被判明患有职业病,则属于所在公司应承担起的责任,需于事故发生之日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发起工伤认定申请。
如出现某种特殊情况,经由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期限可以适度延长。
倘若公司并未依照上述条款履行职责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事故发生之日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满一年止,这位劳动者或与他关系密切的家属,以及工会组织都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统筹区域内负责社会保险事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