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工作期间发生自杀事件并不符合工伤的评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故意犯罪、酒后或吸食毒品、自行伤害或自杀行为等情形的人员,不能被视为工伤亦或是工伤假补。
在此所提及的“工伤”是指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因为外来环境因素的直接影响而引发的身体组织突然遭受的意外伤害,例如由职业事故引起的死亡以及由此引发的急性化学物质中毒。《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