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认定,具体详情如下:
1.利用职务上的优势发挥着关键作用,在客观面上主要体现为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乃至其他诸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各类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能够借助自身所拥有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多重基本职权,同时运用与这类职权息息相关的优越条件。
2.索取他人财物具体表现为,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作业职责上的有利因素,积极主动地向那些需要得到行为人职务活动支持的委托人索取财物以支持自己。
3.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意味着,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优势,替委托人完成事务,进而接受委托人主动赠予的财物。
4.为了他人谋求利益进一步定义为,行为人通过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借助职务的权限为他人或者承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无论这种利益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还是违法的,也不论其是否已经真正被寻求到,这些都不能对该罪名的成立产生任何影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