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本具备了稳定且可靠的数字签名,则该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法例,合同可以通过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途径进行传输,将所包含的信息以实体形态展现出来,并且这些信息在任一时刻都可以供各方查阅和引用,这种形式便可视为书面合同。
因此,电子合同与传统的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一份电子版本的租赁合同同样具有有效性。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稳定可靠”的电子签名。
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重要条件:
首先,电子签名的创建数据必须专为电子签名人所有,不得转让他人;
其次,在签署过程中,电子签名的创建数据只能受电子签名人支配和控制;
再次,一旦签署完成之后,任何人试图修改电子签名的行为都应当被清晰地识别出来;
最后,无论是在签署之前还是之后,对于整个数据电文的内容和格式的任何修改也都应该无法逃脱人们的视线。《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