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任一下述情形,依法调解后仍然无法达成共识或效果不理想,那么应当作出准许离婚的决定:
第一项为婚姻关系中的重婚现象或者存在配偶再婚对象与他人对外公开居住生活的行为;
第二项是家庭暴力或实质性的虐待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
第三项则包括那些长期沉溺于赌博活动、非法使用毒品且屡次教育仍未得到有效纠正的人;
第四项指出的是因情感上的问题而双方长时间分居达到两年及以上;
最后一项则列举了其他常见的引发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如果在婚姻中,一方被宣布为下落不明人士并且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提出正式的离婚诉讼请求,根据法律法规,应该以准许离婚作为最终的审判结果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