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项下,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已经到期的债务或出现那些双方在保证协议中预先商定的情况时,债权人有权向借款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同时亦能发起对保证人的追索,请求其在担保额限度之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而言,如果他们没有在保证期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担保责任的正式请求,则保证人有权暂时免除自己的担保义务并无需再对此负有法律上的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