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条例之规定,物业并没有权力行使锁车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在本质上已经构成了侵犯业主物权的违法行为。
从严格意义上讲,无论是依据民法、物权法等基本原则,亦或是参照附随性规定所揭示的实质内容,物业仅作为提供各类服务的一方,而并非享有司法权力的行政机构。
因此,依照物业与业主之间订立的服务合同,物业方不应具备锁车或实施任何其它强制手段的权限。
对业主所拥有汽车进行上锁的行为无疑触犯了物权法,给业主带来损失的情况下,还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