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经济实用型住宅所涉及到的潜在风险大致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所谓的"
借名买房"现象,也就是实际出资购买的人并不具有购买该类型住宅的资质,而是借助那些在法律上符合相关购买条件的个体来实现自己购置房屋的愿望。这样的
购房活动通常被视为对城市中低收入住房负担较为沉重的家庭公平购买和享有居住权的权益的侵害,同时也是非法地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甚至造成了国家对于土地以及房地产税收的流失,严重破坏了社会公益事业,从而使得此项购买协议可能被判定为无效协议。其次是关于购买后未满五年就进行交易的情况。根据我国经济实用住房管理办法中的第三十三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者仅具有限量的产权。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则禁止其直接进入市场流通环节,除非购买人有特定的原因需要转让这处住宅,此时可以由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回购措施。因此,经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若尚未取得房屋
契税完税证明书以及
房屋所有权证书满五年,便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话,那么相应的交易合同很可能因为违背了已经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不满五年内不能够直接进入市场流通的政策规定而被判定为无效。最后是关于无法完成
产权过户登记的问题。当购买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证明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且满足五年后,他们可以按照政府所制定的标准向政府支付土地收益等款项,进而取得完整的产权。此时,购买者想要转让
经济适用房时,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优先购买这种住宅,这是一项强制性的规定。如果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没有选择回购,购买者才能自行决定是否要进行该房屋的售卖,否则该房屋之后仍然无法顺利过户登记给其他人。只有在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放弃回购,并向购房者提供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以后,购房者才能够按照市场价格将其房屋公开出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