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提示签署购房合同之际,能否选择解除意向购买呢?这取决于多种因素的判断:假如全额付款购房后因房子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规而无法付诸交付、或者交付完成后经过核实发现主体结构质量存在瑕疵、或者交付之后出现了重大质量问题以致于严重影响到日常生活居住环境;又或是签订合同之后,开发商擅自将购买的房屋出售给了他人或者擅自抵押给了他人,在这些特殊情况之下,购房者理所当然具备申请退房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实卖方确实实施了合同法上明确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无比权力的行为,那么便可要求解约并同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然而,如果仅仅是基于个人的莫名原因产生了不想要购买的想法,通常情况下恐怕难以获得退房的批准。实际上,在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质构成的前提下,若是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而选择退房,那就等于是违约行为了,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