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同的情况,需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置。
首先,若是设备本身的自然磨损或老化等现象所致,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提出,希望其能够在限定时间范围内,尽快提供必要的修缮服务以恢复设备的正常性能和使用功能。
在此期间,若出租方未能及时履行对应义务,承租方可先自行组织修复工作,相关支出可由出租方最终承担。
同时,由于维修过程可能会对承租方的实际使用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干扰,因此出租方有义务根据实际影响程度适当地降低租金金额或者适度地延长租期。
其次,倘若设备损毁的原因在于承租方自身的不当操作或者外部因素如物理撞击等人为因素引起的破坏,此种情况下,修缮工作将由承租方自负责任并独自承担全部的维修成本。
《民法典》第711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