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相关法规或合同本身无明确规定,则由双方在平等自愿且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所签署的补充协议,其法律地位应视为与主合同相同。
然而从实践经验来看,实际上“补充协议”所具备的约束力通常要强于主合同。
当补充合同中的某项约定与主合同的相关内容发生冲突时,在适用法条上,应优先依据时间相对较晚的约定进行执行。
换言之,对于补充合同的执行效力,在某些特定案例中将可能超越主合同原本的效力。
严谨地讲,所谓的合同补充协议,是为了对原合同尚未涉及到的部分事项,或者在合同执行期间新出现的一些状况提供进一步的约定规制。
需要注意的是,它与合同变更协议有所不同,尽管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的许多情况下,都习惯性地将这些“补充协议”称之为“变更协议”。
因此,提醒各位在签署类似协议时,务必着重关注以下三大方面:
首先,补充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必须与原合同中的参与方保持完全一致的关系;
其次,补充协议所采用的形式和格式,应当尽可能完整地模仿原合同的具体内容;
最后,务必要仔细审查,确保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原合同彼此之间不会产生任何的矛盾或抵触现象。《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