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满足法定社保缴纳额定标准,员工无法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并索求经济补偿,然而他们仍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及时进行补充缴纳或进行相应经济损失赔偿。
首先,当用人单位已经为其雇员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完备了相关社会保障手续后,如果此时雇员对于社保缴费数额存疑,应依据行政程序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出申诉,而非以此作为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经济赔偿金追讨的借口。
再次,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期限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则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管理机关将有权依法责令其在特定时间内加以足额缴纳或予以弥补。
最后,在用人单位出现未达到法定社保缴纳额度,且未能为之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情况时,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管理机关可行使权力,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以采取扣押、封禁、拍卖等措施,对应需缴纳的社保费用进行追回和催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