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的待岗且仅提供基本工资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存在违约行为的。
首先,依据劳动法的相关条款,作为劳动者有义务履行自己的劳动任务,同时,劳动者亦享有在雇佣方具备合法用工条件时,能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的法定权益。
其次,企业以强制性手段将劳动者待岗,这无疑构成了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事实。
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对此变更需持认同态度才可生效。
因此,在此情况下,作为劳动者应有权要求雇主在待岗期内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如期正常支付其工资,而非仅给予最低限度的基本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