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能够依法证明确实系劳动者本人拒绝签署相关的劳动合同,则用人机构无需对此承担任何额外责任;
反之,倘若自正式开始雇佣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雇主应立即履行义务,按照劳动者平均每月的工资为基础,向其支付过渡至书面合同签订日的“二倍工资”作为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