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法律对因违法拆迁导致损害的补偿额度尚未作出明确界定,仍需根据相关案件中的具体事实与证据,判断受害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2.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通常会为民众提供货币补偿、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清除补偿以及因拆迁而引发的损害赔偿金等方面的补偿措施。
3.各个地区关于征地补偿的具体政策,是参照当地的经济情况及其他各种复杂的影响因素来制定的。
总的来说,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必须要赋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以确保他们原来的生活水平不会因为征收土地而降低,同时也必须保证他们未来的生存状况得到保障。
4.在征收土地时,必须依法按时足额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同时也要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事宜。
5.对于需要征收的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而言,由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通过制定公布不同区块的区域综合地价款来进行确定。
这些区域综合地价的制定必须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来的用途、土地生产资源的条件、土地产值的程度、土地区域的位置、土地供应与需求的关系、当地的人口数量以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等等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应该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6.对于需要征收的除农用地以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土地上的附着物和相应的农作物青苗的补偿标准,则是由各个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