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各类纷争及在此基础上满足合同无效法定条件的情况,我们认为以下特定状况和其他与此相关的法规条款理解无虞的前提下,所建立的房屋买卖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首先,即便已经签署了合约,但若是卖家单方面未经许可把本房屋权益作为抵押物招致第三者的利益保护;
其次,在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卖家擅自选择将该房产进行出售,导致其对第三方形成法律风险;
再次,如果开发企业并未获得必需的预先销售许可,那么该项买卖行为也不应予以认可;
再者,开发企业蓄意隐瞒所销售房屋已被抵押的关键信息,这同样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最后,根据现有的法规条款,我们普遍认为存在其他各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