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更改公有住宅租赁权的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几点基本要求:
首先,原有承租人已经离世或者住址搬迁;
其次,申请者应该和原先的承租人具备相同的户籍身份;
再者,请求更改之人应当为原先承租人家族中的成员;
接着,申请人需要在过去的一年内,和原先的承租人一起生活;
以及,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申请人必须无其他任何形式的房屋居住。
在此基础上,申请者还需提交详尽且正式的书面申请书,同时还应取得出租方的认可并完成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才能够正式获得国有住宅租赁权,成为合法意义上的公有住宅租赁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