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鉴定之收费规范,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直辖市政府制定,经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执行。
在初次鉴定方面,收费标准大致介于每人体检280元至600元一次区间内,如鉴定过程中涉及到必要的检查诊断事项,则须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所产生的检查诊断费用另行计算。
至于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收费,通常处于每人每次350元至1200元的范围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承担。
然而,若对初次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者,倘若改变原先的鉴定结果(即变更了原有的鉴定结论),其所需的鉴定费用仍然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但若维持原鉴定结论不变,则由申请方自行负担相应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