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界定,对于非法建设的建筑物进行拆迁之时,被拆迁者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权益。
然而,这并不意味在此过程中已经耗费的拆除非法建筑所需材料也无法得到任何赔偿。
换言之,尽管拆迁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不对非法建筑实施补偿,但当非法建筑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时,即便在实际拆迁过程中不对其直接进行补偿,也必须顾及到土地使用权对非法建筑所有者财产权益的影响。
倘若此类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则拆迁方有权不必向该土地上的非法建筑所有者提供补偿;
但若此类用地权利以出让方式获取而来,且在面临拆迁之时,非法建筑所有者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费用,且土地出让期限尚未届满之际,那么拆迁方有责任就拆除非法建筑导致非法建筑所有者丧失的土地使用效益方面的损失给予适度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