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破产企业作为承租者的情况下,相关规定普遍认为,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日起,其应立即“勒令”暂停正常的生产运营活动;
并且包括破产企业在内的所有承租人均需明白,由他们签署的租赁合同隶属于企业整体经营链条的一部分,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样的租赁合同亦理应被视为终止。
(2)至于可能出现的破产企业作为出租人的情况,则根据现行法规和管理细则,出租方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自由选择”是否解除相关租赁合同。《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