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职员需前往所在用人公司的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地点,履行失业登记以及失业保险登记的手续;
在完成了这两项程序之后,方可向失业管理中心申报求职意愿、并办理相关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在申请审核通过以后,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在《劳动手册》中详细记录本次申领后所享有的失业保险待遇的明确时间范畴;
接着,失业职员在每个自然月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凭借指定银行的个人储蓄账户存折前往银行机构,便可获取本次应得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