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农民工所获工资遭拖欠之时,他们有权采取法律措施来解决这问题。具体而言,他们可选择前往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在任意情况下均应遵守以下规定:务必在期限内履行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等义务。如劳动报酬水平略低于所在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则需支付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对于逾期未支付相关款项者,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法要求其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比例,向劳动者增加支付赔偿金。具体情形如下:(一)未能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政策规定时刻、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对应劳动报酬;(二)涉及劳动报酬支付,用人单位低于现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三)在安排劳动者加班之时,未及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四)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际,未依法依规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