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在该权利丧失之后,它所缔结的经济关系将具备自始至终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性,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再以同类型原因重新要求撤销该书面协议,反倒需要严格依照先前约定,认真地履行和践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倘若未能如是行事,将会被视为违法违约行为。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生效的第一百五十二条条款中所明文规定的内容。
在这条法规中涉及到撤销权丧失的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若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项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或者存在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理解或应该了解撤销事项之日起90天内仍未行使撤销权;
又或者当事人受到胁迫,并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后的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此外,当确定撤销事项之后,若当事人明确表态或用行动确定放弃撤销权。
在此之外,当事人如自签订经济法律行为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也会自动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