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产拆迁补偿事宜中,采用货币形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无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然而,这一决定必须要由被拆迁方自行决定,不能强行规定只能接受货币补偿。
值得强调的是,货币补偿仅适用于拆迁非公益性质房屋的附属设施以及被拆迁方拥有选择权的情况下。
若被拆迁方无法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者与房屋租赁方就结束租赁合同无法达成共识的,那么,拆迁方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质量和安全标准为他们提供合适的房屋产权置换处理。
关于拆迁安置补助方面,它主要泛指由于原房屋被拆除后,为了保障被拆迁方的生活需求,拆迁方向他们支付的搬家补助费、临时性住宿安置补助及经济上的损失补偿。
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者支付的各类补偿金统称为拆迁赔偿费,除了这些补偿外,还有房屋本体的补偿费用。
关于征收土地的赔偿标准,我们可以详细了解如下几点信息:
1.每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均由所在市或者县级政府依法批准同意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规划制定。
2.于房屋被征收前三年内的平均年度产值确定参考标准。
3.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且不足以使需要迁居的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之时,可酌情增加安置补助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