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因事辞工并到期之后,用人单位依旧不为其支付薪酬,也未按照规定及时分配赘余薪酬,抑或是恶意扣除员工薪资的,该劳动者可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请求用人机构偿还其所拖欠的所有工资款额。
关于劳动仲裁事宜,可至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组织进行咨询与办理。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以及各地相关法规的规定,当劳动合约依法解除或终止后,作为用人单位有责任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全数结算并支付雇员的工资款项,工资支付的截止时间应当以离职之日为准,且一般的情况下,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毕这一工作。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依照上述标准如期支付员工薪资,雇员便有权要求劳动争议仲裁。
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详细规定,在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