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贷方未能按照约定发放贷款,且这种情况归咎于买方自身,比如买方没有按时提供所需文件或无缘无故拒绝贷款申请,那么卖方可以要求其赔偿所有因此产生的损失。
然而,倘若银行因任意原因未能立即审核和发放贷款,并且这并非交易双方的过失所致,例如银行出现贷款额度紧张等突如其来的外患,那么此次事件并不构成违约,卖方可将买家已经交付的购房款项尽数归还,但不应寻求任何形式的索赔。
若贷款批复不顺利,以致买方无法按照与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相应房款,这便构成了违约行为。
关于损失赔偿的范畴,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倘若有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给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那么遭受损失的一方向违约方提出的损害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准,此种损失不仅包含合同履约后应得的经济利益,而且不能超过违约方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预测到的因违约而可能导致的损失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