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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购房协议如何退房

签了购房协议如何退房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2024-03-23 10:30:06 已帮助24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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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购房协议如何退房
在签署认购协议之后,若需要退房,须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通常,在认购协议中已经详细列明了相关的退房条款,只要符合这些条款,便可按照既定程序解除协议并顺利退房,且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
然而,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双方难以就退房达成共识时,则可考虑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通过法院的公正裁决将会更加有效地保障双方的权益。
可以理解为,退房涉及到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大方面。
其中,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退房条件;
而法定条件则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某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购房合同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即购房者则有权提出退房申请。
总的来说,以下几种情况是购房者可以主张退房权利的主要因素:
(1)房地产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
(2)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商品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房屋预售活动,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未能取得该证件,那么购房者便有理由要求退房;
(3)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存在效力瑕疵,这时购房者也同样有权提出退房请求;
(4)房地产开发商未经授权自行变更住宅布局,对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及朝向产生了不利影响,从而直接影响到了购房者的居住舒适度,同样该情形将被视为符合退房条件;
(5)购房者未能从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必要的贷款支持;
(6)房地产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能成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7)房屋的实际面积误差超过3%,此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
(8)房屋主体结构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无法满足交付使用需求,或者即使已交付使用,但经检验发现其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此时购房者同样有权利选择退房;
(9)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引发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生活的情况,购房者同样有权利进行退房处理;
(10)房地产开发商将销售的房屋抵押给他人或者再次出售给第三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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