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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什么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大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
2024-03-16 17:10:02 已帮助8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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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什么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我们常说的“非自愿失业”。
在法律层面上,符合以下情况者,可被认定为非因其本人意愿而导致的失业:
首先是劳动合同顺利期满并自动终止;
其次为由于雇主方面单方面宣布结束劳动关系或支付补偿金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再次则包括被用人单位正式开除、解雇以及取消用人资格等。
此外,当劳动者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也有权随时通知雇主并解除劳动合同
其一为在试用期间;
其二为雇主采用了诸如暴力、威胁或是非法拘禁人身自由等不当手段强制其进行劳动活动时。
另外,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于企业及其全体员工均具有深远的影响和约束力,而员工与其单独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报酬等相关标准应不低于集体合同所做出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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