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完房地产买卖合约之后,若是您对合同标的物不再感兴趣并希望能够取消这份交易,那么这需根据具体情境来判断。
一种可能的情况是:
如果您不愿履行合同是由于所购买的房屋存在结构主体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按照原定时间交付、或是在交付后经过严格检验发现其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以及交付后发现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对您的日常生活产生严重干扰等原因;
或是在您签订完合同后,开发商又将同一套房屋出售给了其他人或私自将其抵押给他人时,那么作为购房者您将享有要求退房的权利。
换句话说,假使您能举证卖家确实实施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解除合同的违法行径的话,那么您便有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此时终止合同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
然而另一方面,如果您仅仅是出于个人喜好的改变而不想购买这套房产,那么通常来说取消合同会比较困难。
因为当您签署完合同之后,没有恰当的理由而要求退掉,就可能构成了违约行为,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