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根据民法典,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所以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后,仍然不能实现债权的,由债务人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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