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关系中,若借款合同并非由借款人本人亲自签署,那么该份合同将被普遍视为无效。
其原因在于,借款人未签字便难以确认双方间是否确实发生过借款行为。
因此,当债务不存在时,借款合同自然也就失去了其合法效力。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借款人曾授权他人代为签署相应文件,或者他人代为签署后得到了借款人的事后认可,那么即使借款合同非本人所签,仍然具有法律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