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离婚债务判定的基本原则是:
当夫妻双方均签署了相关协议或承诺时,或者当债务被视为为了维持婚姻家庭正常生活而产生时,那么这些债务都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负债。
依据我国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达成共同意向所承担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皆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这部分债务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那么这部分债务仍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