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2、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3、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以上就是小编对该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二手房交易三方协议首先是居间合同,其是否能够作为房屋买卖合同,关键要看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内容要素,如果符合的话就是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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