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取证。相关证据如下:
1、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书;
2、一方分居的居住地的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
4、双方的通讯记录,表明双方确实感情不和;
5、证人证言。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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