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人继承财产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应当积极履行遗嘱附有的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因此,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继承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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