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赃物只能由公安机关或法院收缴,检察院无权收缴赃款,只能进行扣押后进行移交,扣押需要开具扣押清单。
2、根据《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凡是依法没收的赃款(包括有价证券)赃物,由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开出清单,送交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并由财政部门写给收据,存入案卷备查。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一律不得拍卖赃物。对财政部门处理的赃物,法院、检察、公安干部不准事先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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