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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宅基地转让条件?

上海农村宅基地转让条件?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2-25 01:59:45 已帮助32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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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条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以户为单位,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在规定的地段享有建筑住房、添置生活设施,在庭院种植树木、永久居住的权利,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宅基地的使用人(农户)与所有人(集体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农户之间的相邻关系受民事法规调整,在土地管理方面,如土地登记、规划、收回、地政管理等,受行政法规的调整。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及继承取得,消灭方式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担负义务,是关系着我国农村人口的生活与生产的重大问题。这就是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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