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的办案期限(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1、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捕2、在特殊情况下,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4、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批捕或不批捕决定7天5、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6、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7、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3个月不能办结的,可延长2个月8、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再延长二个月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2、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