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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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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2 · 1750人看过
劳动合同专业律师 朱秀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95人
律所: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2511911067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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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员工试用期被辞退,公司称其简历造假、考勤违规、不服从安排,员工却坚称公司是违法解除。这合同解除到底合不合法?法院会怎么判呢?
试用期被辞退,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法院判了!

案件事实背景

缪X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仅仅7天后,也就是2025年3月4日,某建设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建设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核心争议点

第一,缪X某是否存在简历造假的情况?

第二,缪X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第三,缪X某是否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据此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关于“简历造假”

法院查明,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某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缪X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而且某建设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即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

原告某建设公司主张缪X某简历造假,不符合录用条件。被告缪X某则称自己的履历真实。

法院最终认定,某建设公司现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因为公司在入职时未对相关证书信息提出异议,事后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不合理。

关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

法院查明,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并且从某建设公司向缪X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

原告某建设公司认为缪X某未按考勤打卡,以此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缪X某辩称自己不存在无故缺勤。

法院认定,某建设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也无事实支撑,该解除事由不成立。因为合同中未将此情形列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工资支付情况也说明员工出勤正常。

关于“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

法院查明,某建设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在缪X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

原告某建设公司主张缪X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被告缪X某否认该说法。

法院认定,该主张不应被采信。因为公司无法证明相关通知和计划与缪X某有关,不能以此认定缪X某存在问题。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要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要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法律责任。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某建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缪X某支付赔偿金,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以来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问题的关键所在。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劳动者维护了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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