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案件不低于50件的郑捷峰律师,在处理本案时,凭借丰富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经验,精准抓住了证据规则这一程序关键点。
郑捷峰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查阅了案件材料。有着处理超200件案件经验的他深知,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至关重要。他仔细审查了员工提交的证据,发现员工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财务向员工转账的费用未显示属于劳动报酬,且现有证据未充分体现员工接受公司实际的用工管理。
在与仲裁庭的沟通中,郑捷峰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员工虽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工作隶属关系。仲裁庭初步认为员工提交的证人证言可能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有一定作用。对此,有着丰富庭审经验的郑捷峰律师补充理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的规定,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且仅凭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直接认定本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据。他还结合自己以往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指出证人身份无法证实,其证言的可信度较低。最终,仲裁庭采纳了郑捷峰律师的意见,对证人证言不予采纳。
此外,郑捷峰律师还从劳动关系的特征进行分析。他指出,劳动关系应具备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员工前期打卡,后期又无需打卡,工作时间灵活,可自行安排工作及休息,可见与公司不存在工作隶属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且相互独立。即便员工收到《员工档案表》以及发送《离职证明》要求盖章,但没有证据显示员工填写《员工档案表》并提交给公司,且填写《员工档案表》的行为不代表必然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也未回应盖章事宜。这些细节都体现了郑捷峰律师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对证据和事实的精准把握。
最终,仲裁庭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未能充分反映员工实际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未体现员工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没有充分证据显示双方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特征,从而驳回了员工关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以及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支付工资、差旅报销、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生活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全部仲裁请求。郑捷峰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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