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于2023年3月4日到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班,被派遣到第三人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从事生产线杂工工作。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XX认为被申请人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拒绝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XX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并补齐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他们与XX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2024年3月1日终止,其中包括2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XX在试用期尚未结束时因交通事故受伤,之后未再提供劳动,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补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管理范畴,XX仅提供了2个月劳动,不能要求缴纳1年社保。
第三人则称,XX与被申请人已建立明确劳动关系,应按合同执行,被申请人无需支付双倍劳动报酬。XX并非第三人员工,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社保问题应参照劳动合同和被申请人规章制度处理。
在这场复杂的劳动争议中,第三人委托了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的于欣律师。于欣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虽然执业时间不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还是新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创始人、抖音认证法律博主,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于欣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情况,结合三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质证意见,协助第三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终,仲裁委查明,2023年3月1日,XX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3月4日被派遣到第三人处工作,2023年4月2X日XX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离开。2023年4月3日、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向XX发放两笔工资合计XX55元。
仲裁委认为,XX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第三人为用工单位,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X日期间XX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XX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XX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最终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给大家提个醒。劳动者在入职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遇到劳动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于欣律师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第三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她在执业生涯中承办了大量案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积淀。作为新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创始人,她还积极投身公益,为更多人提供法律咨询。相信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她会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为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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