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个人承包工程用工主体责任争议
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产生了劳动争议。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工地上从脚手架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被告们却互相推诿。
核心争议点:
1.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各被告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法院查明,新余XX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刘X抗辩自己只是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资多少等都由别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法院最终认定,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承担责任。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应受理,但工伤认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本案中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所以其要求各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二: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
原告蔡XX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宿州XX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但只在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未付。
核心争议点:宿州XX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蔡XX工资62687元?
法院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起诉,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宿州XX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其订下的付款计划违反劳动法规定无效。所以,法院支持了蔡XX要求支付工资款62687元的诉讼请求。
最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两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工作中,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要重视劳动合同。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签订合同,明确工资、工作内容等关键信息,这样遇到纠纷才有依据。如果在工地受伤,要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便后续索赔。用人单位要按时支付工资,不要拖欠,否则会面临法律责任。
在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中,一起明确了个人承包工程时用工主体责任的承担,另一起成功让劳动者讨回了被拖欠的工资。这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
刘欢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自2019年执业至今,他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就有500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面对复杂的劳动纠纷时,能准确抓住问题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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