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1日,西宁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陕西XX公司与青海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海乌图美仁多能互补一期70万千瓦光伏项目II标段工程光伏区建筑及安装工程50MW(3标段)劳务清包合同》的仲裁案。申请人陕西XX公司称被申请人未履行组件保管责任,造成工期延误且超付劳务费,要求返还超付费用及资金占用费。庭审中,申请人变更了仲裁请求。
马明艳代表被申请人青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口头答辩。她指出,案涉项目窝工是因申请人提供的支架不能及时到场,窝工损失已由申请人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组件丢失与被申请人无关,丢失组件未运到被申请人手中,保管义务不在己方,且寻找组件产生的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支付的劳务费数额与申请人所述不同,且申请人应支付冬季施工费等多项费用;箱逆变一体机基础围栏因申请人要求重新施工,增加的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考虑到项目窝工等情况,合同价格应予以考量。
仲裁庭于2024年12月23日、2025年11月13日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双方陈述请求、质证、辩论并作最后陈述。最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青海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陕西XX公司超付的款项701741.07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各项仲裁费用和鉴定费按相应比例由双方承担。马明艳在执业2年中,通过在此次仲裁案中的专业表现,为青海有限责任公司在复杂的工程劳务纠纷中减少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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