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仅仅7天后,即2025年3月4日,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包括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2025年4月2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缪X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公司主张其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理由为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法院审理与认定
关于“简历造假”: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公司未举证证明缪X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而且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就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现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同时,从公司向缪X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亦无事实支撑。
关于“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在缪X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此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X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公司应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关键证据,像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要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而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要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法律责任。
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建设公司辞退员工的行为被判定为违法,需支付赔偿金。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朱秀芳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锁定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制定了有效的维权策略。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她在本案中能迅速抓住关键,全面梳理证据链条,在庭审中有力地反驳了公司的主张。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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