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气氛紧张而凝重。一场因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正在进行,李佳莹律师站在原告于XX一方,为其权益据理力争。
李佳莹是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黑龙江律师协会会员。自2021年开始执业以来,她承办了数百件案件,尤其在劳动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本案中,原告于XX原是被告黑龙江甲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单方面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于XX认为这属于违法解除,提起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一审虽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但在计算经济赔偿金所依据的“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将部分待岗期间公司支付的生活费计入基数,导致核算标准偏低。于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李佳莹律师进行二审代理。
接受委托后,李佳莹对案件材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梳理。她深知,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正确认定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工资基数。纸张在她手中翻动,发出沙沙的声响,她的目光在一份份文件中穿梭,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在二审中,李佳莹重点阐述了代理意见。她强调计算赔偿金应依据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应得工资,公司因自身生产计划安排的待岗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此期间发放的生活费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计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她结合公司支付记录,精准锁定计算区间,明确指出合法的冬休期范围,成功将不应计入平均工资的月份从计算周期中排除。
面对公司主张的“合同到期终止”理由,李佳莹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缺乏依据,进一步夯实了公司行为属违法解除的性质。在阐述入职时间、应享年假天数等事实时,她提供了清晰的计算方式和法律依据,逻辑严谨,条理清晰。
她在庭上的语速不紧不慢,每一句话都充满了力量,对法条和证据的精准运用,有力地反驳了公司方的上诉理由,并详细论证了己方上诉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最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佳莹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在计算赔偿金时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认定,于XX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得以提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显著提升,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数额也相应提高。
李佳莹以敬畏之心对待每个案件,用专业之力践行辩护职责。她深知,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数据的精准计算和法律的正确适用,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她将法律专业性与人文关怀融合,不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还给予情感疏导,让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感受到温暖,真正做到了“有温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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