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刘振宇律师,执业证号为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其服务地区为开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执业至今,刘振宇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其中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占比约30%。此外,他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执业理念是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同时,刘振宇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
劳动纠纷典型案例
在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案件中,上诉人贾X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某钢结构公司)产生劳动争议。贾X在某钢结构公司工作近X年,岗位为财务部会计。XXXX年XX月XX日,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贾X办公物品搬离,双方发生矛盾,贾X未再领取XXXX年XX月工资。XXXX年X月X日贾X申请劳动仲裁。某钢结构公司在贾X工作期间,欠缴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的失业保险费、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的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存在欠缴情况,在贾X申请仲裁后才于XXXX年X月XX日补缴部分费用。
贾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钢结构公司支付欠薪XXX元、支付经济补偿XXXXX.X元、补缴在职期间(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各项社保费用,如不能补缴则予以货币赔偿以及诉讼费由公司承担。其理由一是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某钢结构公司存在欠薪、欠保事实,强行搬离物品是变相辞退;二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公司欠薪欠保行为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且因未缴社保导致的损失应赔偿。
某钢结构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未欠薪,XXXX年XX月工资已于XXXX年X月中旬发放;贾X要求经济补偿无依据,其因不接受调岗辞职,不符合支付补偿金情形;社保补缴及欠缴争议属于行政征缴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认定,XXXX年XX月贾X入职某钢结构公司,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公司以贾X存在重大失职为由对其岗位调整,XX月XX日贾X提交辞职报告,公司同意,此后贾X未再上班。XXXX年X月XX日,公司支付贾XXXXX年XX月工资XXX元。社保记录显示,公司为贾X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未缴纳部分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XXXX年X月XX日,相关部门证明公司已为贾X缴纳XXXX年X月至XXXX年XX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保险费。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XXXX年X月X日解除,贾X主张的欠薪和经济补偿请求不予支持,社保补缴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判决确认贾X与公司于XXXX年X月X日解除劳动关系,驳回贾X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认为贾X主张的工资差额计算方式与工资构成不符,且其在仲裁阶段曾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故欠付工资上诉理由不成立;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贾X主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社保欠缴问题属于社保征缴行政部门职责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最终驳回贾X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事务典型案例
在刘X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案件中,上诉人郑州XX公司与被上诉人刘X产生劳动争议。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与刘X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X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要求刘X承担上诉费和一审诉讼费。其理由是公司与刘X之间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双方是暑假短期劳务合作模式,用工时长由刘X自行安排,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且刘X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后,即便曾存在劳动关系也仅限于录取前。
刘X辩称其入职时已年满周岁,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应从入职起直至年月日。刘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与某公司自年月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刘X高中毕业后于年月日到某公司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工作,约定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年月日刘X工作结束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刘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在工作中受公司安排、管理,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另查明,年月日刘X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年月日支付学费等费用,年月日申请休学获准许。刘X称公司分别支付月、月、月工资,公司称刘X相应月份工时及单价。刘X曾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其与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驳回其仲裁请求,刘X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刘X入职某公司,参与考勤,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公司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认定自年月日起刘X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刘X诉请确认自年月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确认刘X与公司自年月日起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一审认定双方自年月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但未明确截止日期明显不当,予以纠正。因年月日刘X到某职业学院报到,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刘X与郑州XX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X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郑州XX公司负担。
刘振宇律师在处理劳动纠纷和合同事务方面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对这两起典型案例的处理,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和解决方案。